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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6日|标准规范
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平台 微生物菌种目录编写规范(试行)

《微生物菌种资源描述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及共享试点建设》项目组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日


前    言


本规范由微生物菌种资源平台建设项目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保护研究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顾金刚、姜瑞波、周宇光、朴春根、叶强、张月琴、陈敏、程池等。


引    言

微生物菌种资源是国家重要生物资源之一,是微生物学研究及生物技术产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微生物菌种目录是实现微生物菌种资源信息共享的有效形式,编写微生物菌种目录是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重要工作。

本规范的目的是指导微生物菌种目录的编写,以提高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共享效率和服务水平。


微生物菌种目录编写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微生物菌种目录的编写规则及基本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中心、编写微生物菌种目录的研究保藏机构及个人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2451-2001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3 要求

3.1 明确、无歧义

微生物菌种目录规范所规定条款应该明确而无歧义:

——在其范围内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信息清楚、准确;

——充分考虑最新信息;

——能被未参加目录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3.2 统一性

微生物菌种目录的结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系列版本目录的结构及编号应尽可能相同。类似的条目应使用类似措词来表达;相同的条目应使用相同的措词来表达。

在微生物菌种目录中,某一给定的概念应使用相同的术语。对于已定义的概念应避免使用同义词。每个选用的术语应尽可能只有唯一的含义。

3.3 协调性

为了达到所有目录整体协调的目的,每版微生物菌种目录应遵照现行的有关条款,尤其涉及下列方面:

——标准化术语;

——术语的原则与方法;

——量、单位及其符号;

——缩写语;

——参考文献;

——技术制图;

——图形符号。


3.4 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当提供目录的其他语种版本时,不同版本应保证在结构和内容的一致。

3.5 适用性

目录的内容应便于理解与采用。

3.6 计划性

为了保证微生物菌种资源信息共享,应定期更新出版微生物菌种目录。

3.7 描述要素

描述要素分为2类:

——M:必备要素,微生物菌种目录必需记载的菌种资源信息。

——O:可选要素,微生物菌种目录可选择记载的菌种资源信息。

4 菌种目录编写内容

4.1 封面 (M)

封面应包括目录的中英文名称,出版年度,编写单位(者)名称,出版机构名称等内容。

4.2 前言 (M)

前言应包括菌种目录的简要介绍、菌种目录涵盖菌种情况及适用对象等内容。

4.3 菌种保藏单位(者)简介 (M)

应包括菌种保藏单位(者)主要工作领域、保藏菌种类群与数量、人员状况、共享、服务功能介绍、负责人介绍及联系方式等。

4.4 使用说明 (M)

应包括相关菌种资源机构全称及缩写,菌种目录中特殊符号、名词解释及使用本目录所需要信息等内容。

4.5 目次 (M)

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前言;

——机构介绍;

——菌种目录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附录;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在电子文件中,目次应自动生成,不应手工编排。

4.6 菌种目录 (M)

4.6.1 菌种分类条目排列顺序规范

1)   病毒

2)   古菌

3)   细菌

4)   放线菌

5)   酵母菌

6)   丝状真菌

7)   原生动物

8)   细胞系

9)   藻类

10) 基因材料


4.6.2 菌株条目排列规范

1)   菌株条目按照菌种学名的字母顺序排列。

2)   未定种名的菌株排在同一属的末尾。

3)   种内菌株的排序依菌株库藏编号升序排列。

4.6.3 菌株条目内容

4.6.3.1 菌株名称 (M)

应列出菌种学名、中文名、俗称。

4.6.3.2 菌株编号 (M)

应列出该菌株的库藏编号。

4.6.3.3 模式菌株 (O)

应列出该菌株是否为模式菌株。

4.6.3.4 转移历史 (M)

应列出得到该菌株的途径,如菌株转移经过多个保藏机构,则保藏机构之间用一个左指向的箭头连接,并应列出其他中心该菌株的编号。

4.6.3.5 提供者 (O)

应列出菌种资源提供人/单位的名称。

4.6.3.6 原始编号 (O)

应列出该菌株的最初分离编号。

4.6.3.7 分离基物 (O)

应列出该菌株的分离源,宜指明具体的分离物质。

4.6.3.8 采集部位、地点 (O)

应列出采集分离基物的具体部位、地点。

4.6.3.9 生物安全等级 (M)

应列出该菌种的生物安全等级归类。

4.5.3.10 培养基编号 (M)

应列出培养该菌株的最适培养基的统一编号。

4.6.3.10 培养温度 (M)

应列出该菌株的最适培养温度。

4.6.3.11 主要用途 (O)

宜列出代谢产物类型、分析检测、教学、生产及主要功能特性等。

4.6.3.12 遗传性状 (O)

宜列出该菌株的遗传标记等信息。

4.6.3.13 参考文献 (O)

宜列出该菌株的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

4.7 附录

4.7.1 附录一:培养基 (M)

应列出培养基编号、名称、配方及制作方法等。

4.7.2 附录二:编号索引 (M)

应列出菌株库藏编号、学名、所在页码等。

4.7.3 附录三:菌株名称及学名索引 (M)

应列出菌株学名及所在页码等。

4.7.4 附录四: 文献索引 (M)

应列出文献编号、作者名称、题目、期刊名、卷、页、年等。

4.7.5 附录五:功能索引 (O)

宜列出主要特性、菌株编号、名称、页码等。

4.7.6 附录六:菌种供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M)

应列出菌种机构所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原则、标准。

4.7.7 附录七:菌种打开、复活培养的技术规程 (M)

应列出斜面菌种的转接方法、冻干菌种的恢复培养技术方法(图示)。

4.7.8 附录八:其他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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